法院判决胜诉了,不还钱找深圳要账公司。叶小姐委托深圳要账公司,朋友借款不还。2020年借款人小李用父亲名注册微信号向自己借款25万,因小李未按期偿还借款,叶小姐多次向对方要钱没有效果,只小姐只好上法院起诉对方父子俩人。最终法院判决下来,胜了还是没有拿到钱。因为借款人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他的父亲是有还款能力的。
如今身份证绑定互联网平台操作简单,子女用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十分容易,当儿子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向他人借款,是否谁收钱就该谁来还?父亲需共同还债吗?委托深圳要账公司讨债好还是法院起诉好?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东莞叶小姐来到了深圳要债公司,诉称与深圳小李是朋友,自2018年开始,小李开始向叶小姐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归还。后来小李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与叶小姐联系,称要借款用于个人的经营及生活。叶小姐陆续通过微信向小李转款共计25万元,但小李至今未向叶小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叶小姐通过调取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小李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以及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人均是小李的父亲李先生。叶小姐认为,钱虽然是小李向自己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给了李先生,应当由李先生父子共同偿还借款。
2020年叶小姐将李先生父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及其父亲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小李辩称,叶小姐诉称的25万元款项确实收到了,但这笔钱是用来与叶小姐一起做生意,双方之间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钱往来,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这些钱已经做生意亏掉了,故不同意叶小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先生辩称,小李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注册了微信账号,对借款25万元打到银行账户一事根本不知情。李先生与叶小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深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叶小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叶小姐与小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叶小姐已依约向小李出借款项,小李作为借款人亦应依约偿还借款。小李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叶小姐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叶小姐要求李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深圳法院认为,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叶小姐与小李,本案接收款项的微信号、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虽是使用李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与叶小姐发生借贷行为的合同相对方均为小李,叶小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与李先生构成共同借款行为或其他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故叶小姐要求李先生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小李关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性质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叶小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但是判决后,对方更加猖狂,每次向他要钱就说没钱,叶小姐只好委托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解释:
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
在深圳要债公司讨债中,叶小姐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小李,并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虽实际上转入小李父亲银行账户,但鉴于该银行卡已被小李实际控制,叶小姐属于受小李的指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于叶小姐与小李之间,叶小姐无权主张李先生还款。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应摆脱“谁收钱就谁来还”的思维定式,应注意就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张权利并积极举证。最终法院判决胜诉了,但是小李无钱归还,法院执行不了他名下任何财产,也无力偿还,叶小姐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最终在深圳要债公司的帮助下,两天时间就把钱收了回来。
同时,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提示各位父母,子女冒用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平台账号并以父母的名义借款时,当出借方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非明知时,借款关系将可能被认定为成立于出借人与父母之间。因此,父母在生活中除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外,需注意手机短信验证提示信息等其他可以推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银行或平台客服电话并提出异议,阻却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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