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能委托深圳追债公司要分手费吗?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深圳追债公司王总团队专业为个人债务、企业债务,常年法律顾问,致力于打造合法、快捷、靠谱的深圳追债公司,旨在为个人债务纠纷、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债权债务服务,全方位提升公司的管理经营水平,帮助其快速成长。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能不能委托深圳追债公司讨要?
婚外情是毒药,情人之间怎么分手才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实际上出轨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但是经过深圳要债公司在双方坐下来共同协商沟通,女方也有成功案例。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观点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
当然,深圳追债公司也有分手成功案例,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如果经过深圳追债公司查证属实,不属于无效合同,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都受到讨债公司和法院支持。
综上,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原配不反对,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即便已经给付,原配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要求返还的,深圳要债公司和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深圳追债公司案例一:被告人以纠缠骚扰被害人及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索要1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福田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福田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经查,上诉人刘某所提其没有向杨某索要过钱款的上诉理由,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刘某给杨某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万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万,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证据证明刘某确有向杨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和行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深圳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追债公司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体照片为要挟索要8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自2018年6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8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石**被抓获归案。
深圳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深圳市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深圳追债公司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与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还有案件事实涉及在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三、索要分手费的无罪正确姿势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提醒委托人,虽然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也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通俗地讲,即使分手后天天发短信催对方付分手费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深圳追债公司案例:因无胁迫或威胁情形索要财物,被告人被判无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
自诉人邹某某诉称,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谢某于2006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因谢某在交往期间好逸恶劳,不断对自诉人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自诉人决定与其分手,并答应以分手费名义给其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互不纠缠协议。然而,被告人先后采用割腕、到单位、到自诉人合法妻子处闹事、率众人进行人身威胁等极端手段干扰自诉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纠结社会上的人来自诉人公司闹事,逼迫自诉人按照其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须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深圳收债公司王总认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邹某某打借条,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谈钱的姿势不正确还可能要伤自由。所以,无论是谈感情还是谈钱,姿势最关键,没有那个金刚钻,还是老老实实当吃瓜群众吧。更多分手费请电话咨询王总:13691990066【微信同号】
相关文章